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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办法》的出台,是否意味着路上跑的电动自行车都能取得合法身份?昨日,记者采访省交警总队和武汉市交管局有关人士,他们对此出言谨慎。
 荆楚网消息 (楚天都市报) 图为:街头随处可见各种品牌的电动车 记者陈勇摄
去年7月,武汉警方发布《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》,该《通告》对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进行了界定——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,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,具有两个车轮,能实现人力骑行、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。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/小时,应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,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,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。该《通告》规定,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公里/小时的电驱动两轮车辆,应属于轻便摩托车,驾驶人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否则交警可按无证驾驶违法行为,对骑车人处以1500元罚款,并处15日以下拘留。 据介绍,该《通告》作出这一界定,其依据是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机动车技术标准和非机动车技术标准。实际上,在设计时速、整车重量等指标方面,目前路面行驶的相当多的“电动自行车”大大超过了标准,可能很难按电动自行车上牌。至于这些“超标车”能否按摩托车上牌,昨日通过的《办法》尚无规定。在武汉,因早已禁止摩托车办理新号牌,这条路已被堵住。 昨日通过的《办法》还规定,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,可以对城区电动自行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。采取控制措施,应当举行听证会,广泛征求公众意见。 这意味着,大城市如果根据交通管理需要,可能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措施。
楚天都市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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