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,列入《准许在全省上牌照的产品目录》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牌,列入非机动车管理。
国家标准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》(GB17761—1999):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,具有两个车轮,能实现人力骑行、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。它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/h;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;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,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km,车轮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mm。
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技术标准。
对未录入省《准许在全省上牌照的产品目录》的电动自行车品牌或型号以及擅自变更技术参数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省里规定的,不予核发牌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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